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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類別

本國人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外國人 及大陸人士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薪資所得

薪資所得扣繳辦法

按給付額扣取18%

租金所得

按給付額扣取10%

按給付額扣取20%

權利金

按給付額扣取10%

按給付額扣取20%

競技競賽、機會中獎獎金

按給付額扣取10%

•各項競賽頒發之個人獎金及年終摸彩、抽獎活動給與之獎金、獎品,均應予申報。唯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台幣2,000元者,得免予扣繳

按給付額扣取20%

執行業務所得

按給付額扣取10%

個人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講演之鐘點費之收入,國內人員每次給付額不超過新台幣20,000元,得免予扣繳,但應予申報。

按給付額扣取20%

個人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講演之鐘點費之收入,外國人每次給付不超過新台幣5,000元者,得免予扣繳,但應予申報。

備註:

1、給付校外人士各項所得時,應於收據上以正楷填妥所得人姓名、身分證字號(外籍人士請參考1.1、1.2說明)、戶籍地址及所得人簽名,並依上述標準扣繳,經單位主管簽核後,向會計室報支。

1. 1.外籍人士在台居留未超過183天者:

同一年度內外籍人士其護照簽證所載居留期間未超過183天者,需填上身分證字號

(西元出生年月日加上護照姓名之前兩個英文字母,

例如19870120AE申請付款時收據請附上護照影印本)

1.2.外籍人士在居留滿183天以上者

同一年度內外籍人士其居留證所載居留期間超過183天者需填上居留證統一證號

(共十位數) 申請付款時收據請附上居留證影印本

 

 2、大專校院博、碩士班研究生撰寫論文,發給指導教授之「論文指導費」及學校教師升等審查著作時發給審查人員之「審查費」可適用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二十三款規定,定額(全年十八萬元內)免稅,若基於僱用關係取得者屬薪資所得。

 3、辦理試務人員之「試務工作費」,閱卷教授之「閱卷費」適用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二十四款規定,免納所得稅。

 4、演講費與鐘點費之區分:

鐘點費(薪資所得)
  A.
業務講習會、訓練班及其他類似具有招生性質之活動。
  B.
不論有無收費,皆須照排定之課程上課,且有固定之上課地點。

  C.講授課程名為專題演講(含同步翻譯者之酬勞),但係在上課場合為之,有上課之性質者。

演講費:(屬於執行業務所得--18萬元免稅額)
  聘請專家、學者於公眾集會場所之專題演講,無固定之場所、時間及對象。
 

5、如有任何所得稅申報疑義,請利用國稅局0800-000321免費服務電話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