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類別 |
本國人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
外國人
及大陸人士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
薪資所得 |
薪資所得扣繳辦法 |
按給付額扣取18%。 |
租金所得 |
按給付額扣取10%。 |
按給付額扣取20%。 |
權利金 |
按給付額扣取10%。 |
按給付額扣取20%。 |
競技競賽、機會中獎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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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給付額扣取10%。
•各項競賽頒發之個人獎金及年終摸彩、抽獎活動給與之獎金、獎品,均應予申報。唯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台幣2,000元者,得免予扣繳。 |
按給付額扣取20%。 |
執行業務所得 |
按給付額扣取10%。
•個人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講演之鐘點費之收入,國內人員每次給付額不超過新台幣20,000元,得免予扣繳,但應予申報。 |
按給付額扣取20%。
•個人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講演之鐘點費之收入,外國人每次給付不超過新台幣5,000元者,得免予扣繳,但應予申報。 |
備註:
1、給付校外人士各項所得時,應於收據上以正楷填妥所得人姓名、身分證字號(外籍人士請參考1.1、1.2說明)、戶籍地址及所得人簽名,並依上述標準扣繳,經單位主管簽核後,向會計室報支。
1. 1.外籍人士在台居留未超過183天者: 同一年度內外籍人士其護照簽證所載居留期間未超過183天者,需填上身分證字號 (西元出生年月日加上護照姓名之前兩個英文字母, 例如19870120AE申請付款時收據請附上護照影印本)。 1.2.外籍人士在台居留滿183天以上者: 同一年度內外籍人士其居留證所載居留期間超過183天者需填上居留證統一證號 (共十位數) 申請付款時收據請附上居留證影印本。
2、大專校院博、碩士班研究生撰寫論文,發給指導教授之「論文指導費」及學校教師升等審查著作時發給審查人員之「審查費」可適用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二十三款規定,定額(全年十八萬元內)免稅,若基於僱用關係取得者屬薪資所得。 3、辦理試務人員之「試務工作費」,閱卷教授之「閱卷費」適用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二十四款規定,免納所得稅。 4、演講費與鐘點費之區分: 鐘點費:(薪資所得)
C.講授課程名為專題演講(含同步翻譯者之酬勞),但係在上課場合為之,有上課之性質者。 演講費:(屬於執行業務所得--有18萬元免稅額) 5、如有任何所得稅申報疑義,請利用國稅局0800-000321免費服務電話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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