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科會研究設備費之規定

 

  (一)凡執行研究計畫所需單價在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且使用年限在二年以上之各項儀器、機械及資訊設備(含各項電腦設施、週邊設備及套裝軟體)等之購置、裝置費用及圖書館典藏之分類圖書等屬之,本項設備之採購,以與研究計畫直接有關者為限。
  1. 計畫內如核有儀器、圖書或資訊設備等設備項目者,應依經費核定清單所核定之項目,在核定經費限額內依政府採購法或學校內部審核規定辦理採購,核實列支。
  2. 購置之研究設備,除依國科會合約規定辦理外,均應依行政院頒布之財務標準分類規定列入學校之財產目錄。
  3. 因執行研究計畫需要必須變更設備項目者,如擬變更之設備項目單價未達新台幣幣十萬元者,得於計畫執行期限內由計畫主持人循學校行政程序簽報核准後變更及採購之;如擬變更之設備項目單價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上者,計畫主持人應於事前填具上開變更申請表並敘明理由,由學校於計畫執行期間備函向國科會申請,經國科會同意後使得變更及採購之
  4. 本經費如有不敷支用或剩餘,因計畫需要,需流入或流出至其他補助項目時,如流入數額未超過原核定金額之百分之二十,流出數額未超過原核定金額之百分之三十者,得由計畫主持人循學校行政程序簽報核准後辦理,如流入數額超過原核定金額之百分之二十,流出數額超過原核定金額之百分之三十,或變更為原未核定之補助項目經費者,計畫主持人應於事前填具上開變更申請表並敘明理由,由學校於計畫執行期間備函向國科會申請,經國科會同意後使得流用或變更之。
  5. 設備費經費支其他相關規定如下:
  機關

經費規定

國科會 超過十萬元之設備(含十萬元)如細目需變更應於計畫結束三個月前變更之。
農委會 (1) 一般性設備之購置應於年度開始4個月內完成
(2) 重大儀器設備之購置應於年度開始6個月內完成
其他合作案 依其合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