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科會人事費支領標準

依據國科臺會綜二字第1010058554號函自101年8月1日起辦理


一. 

預算之支用除法令或計畫主持人有其支付標準外,應於預算內核實列支。公家機關及國科會專題研究計畫項下人員工作酬金支給表如下:
 

級別

年資

類別 專任助理 研究助學生 研究酬金

級別

高中
(高職)
五專 三專 學士 碩士 博士班研究生 碩士班研究生 大專學生 講師級 助教級
第一年 酬金 22,050 24,620 26,580 31,520 36,050 最高以不超過15個獎助單位為限 最高以不超過5個獎助單位為限 最高以不超過3個獎助單位為限 6,000 5,000
第二年 酬金 22,560 25,550 27,090 32,240 36,880  
第三年 酬金 23,080 26,480 28,120 33,070 37,810 每一獎助單元為新台幣2,000元  
 
  1. 研究計劃內如核有專任助理人員酬金(含年終工作獎金及雇主負擔之勞、健保費)、兼任助理人員酬金(含講師級研究酬金、助教級研究酬金、博士班研究生獎助金、碩士班研究生研究助學金、大專學生研究助學金)或臨時工資者,應確實依國科會補助專題研究計劃助理人員約用注意事項及工作酬金之給標準表之規定辦理約用手續及核發工作酬金。
  2. 如因執行計劃需要,必須調整助理人員之類別或級別(如專任助理人員、兼任助理人員或臨時工資為變更)者,應依上開約用注意事項第五條規定辦理。即由計畫主持人循學校行政程序簽報核准後於核定人事費項下勻支(含兼任助理酬金或臨時工資變更為約用專任助理人員,其年終工作獎金及雇主負擔之勞、健保費均應於人事費項下勻支),不需報經國科會同意。
  3. 核有研究主持費者,如因計畫需要,得因計畫主持人循執行機構行政程序簽報核准後變更為專任助理人員酬金、兼任助理人員酬金或臨時工資
  4. 本項經費如有不敷支用,不得自其他補助項目經費流入支用或申請追加經費。但因執行研究計畫需要,必須約用較高年資(如:核定學士級第一年酬金,實際約用之專任助理為學士級第三年)或較高級別(如:核定學士級第一年酬金,實際約用之專任助理為碩士級第一年)之專任助理,致原核定之人事費不敷支用,應依上開約用注意事項第六條規定辦理。即由計畫主持人循學校行政程序簽報核准後由原核定計劃總經費內調整支應,不需事先報經國科會同意。如實際約用專任助理之年資或級別較國科會核定者低,因計劃需要,將剩餘人事費流出至其他補助項目支用後,又因實際需要約用與本會核定者相同或較高年資、級別者,除循學校行政程序辦理外,所需相關經費仍應由原核定總經費內調整支應。
  5. 本項經費如有剩餘,因計畫需要,需流出至其他補助項目支用時,擬流出數額未超過原核定人事費之百分之三十,且流入數額為超過擬流入補助項目核定金額之百分之二十者,得由計畫主持人循學校行政程序簽報核准後辦理;如流出數額超過原核定人事費之百分之三十,或變更為原未核定之補助項目經費,或因特殊情況虛自其他補助項目流入經費支出者(前述第4點除外),計劃主持人應於事前填具國科會專題研究計畫補助經費延期及變更申請表並敘明理由,由執行機構於計畫執行期間備函向國科會申請,經國科會同意後使得流用或變更之。
  6. 上開規定皆依國科會之台會綜二字第0910068520號「補助專題研究計劃經費項目支用原則及其他注意事項」函辦理自民國92年1月1日起施行
  7. 支領專題研究工作酬金者需先簽定「研究專案計畫兼職研究人員聘用契約書」,蓋用公印後,始可動支此項費用。
  8. 專任助理需依勞基法之規定加投健保,並按月扣繳個人負擔部份,政府負擔部份由計畫支付,其年終工作獎金及勞健保費用預算如有結餘不得流出支用。
  9. 所得稅扣繳及申報部份,均依中華民國所得稅法及相關規定扣繳申報。
  10. 申請人事費應填「專案計畫人事費用表」,粘貼於「支出憑證粘貼單(代傳票)」上,作正副本,並填支出申請單,以完成請款報帳流程。
  11. 凡支領此費用之人員或學生,應影印其最高學歷證明、學生証、講師證及研究專案計畫(專)兼職研究人員聘用契約書,保存予計畫主持人處或由會計室統一保存,待結案時附上。
  12. 凡專任助理及博士後研究人員年終工作獎金依照行政院規定加發之。
  13. 非計畫內編有之人力不得支領人事費用,如人事費用與原核定項目有異動者或中途人員金額支領有變更者,皆須循學校行政程序填變更對照表簽報核准後辦理。

二. 

支領臨時工資不需簽人事合約,只 須填「專案計畫人天費領用表」,內容應包括工作人員、每月(日)(時)酬勞、投入工作月(日)之時間、本月(次)請領人事費及工作內容說明等資料,每月支領之金額,不可超過勞基法之最低基本工資標準,領取此項費用應影印其學生證、身分證保存予計畫主持人處,待結案時附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