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家機關差旅費標準

職務等級

簡任級人員

(第十級至第十四職等)

薦任級人員

(第九級職等以下)

職        稱

校長、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處、室、館、中心、系等單位主管 講師、助教、各單位一級主管、 研究助理

交通工具(交通費)

國光號/自強號

國光號/莒光號

每日住宿費(新台幣)

1,600(註3) 1,400(註3)

每日膳費(新台幣)

550元(110元/220元/220元)

500元(100元/200元/200元)

1. 學校的專任教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支領薪點達475(含)以上比照簡任級 人員(第十級至第十四職等)支領薪點475以下 比照薦任級 人員(第九級職等以下)標準。

 

2. 研究助理比照薦任級人員(九職等以下包含雇員)

 

3. 每日住宿費應檢據核實列支,未能檢據者,按二分之一列支。

 

4. 膳費依「各機關派員參加各項訓練或講習支報費用標準」及其相關規定停止適用後之補充

    規定,折半採計

 

5.出差人申請差旅費需於支出憑證類存單(代傳票)之受款人簽章處補簽名或蓋私章。

 

6.台鐵火車票價查詢

備註 本表自民國十年一月十九日起生效本表依據行政院主計處第00516號函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