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派員參加各項訓練或講習支報費用標準」及其相關規定停止適用後之補充規定
90.4.17.會計室
為使整體資源有效運用,並配合訓練機構及受訓學員實際需要,行政院於八十九年二月二日以台八十九忠授字第0二0五七號函另訂定補充規定如下:
1.辦理訓練或講習,其期間超過五天者,除特殊情況外,訓練機構應提供學員必要之膳宿,若無膳宿設備者亦
2.參加訓練或講習,包括行程及訓練期間,訓練機構已提供膳宿者,僅補助往返交通費,訓練機構確未提供膳
3.奉派以公假登記參加之各項研習會、座談會、研討會、檢討會、觀摩會、說明會等有關往返交通費及膳宿費
以上均追溯自八十八年十一月一日起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