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派員參加各項訓練或講習支報費用標準」及其相關規定停止適用後之補充規定

90.4.17.會計室  

                行政院八十八年十月二十日台八十八忠授字第一0六五九號函,核定『各機關派員參加各項訓練或講習支報費用標準』及其相關規定,自八十八年十一月一日起停止適用。

為使整體資源有效運用,並配合訓練機構及受訓學員實際需要,行政院於八十九年二月二日以台八十九忠授字第0二0五七號函另訂定補充規定如下:

1.辦理訓練或講習,其期間超過五天者,除特殊情況外,訓練機構應提供學員必要之膳宿,若無膳宿設備者亦 應洽借或委託其他訓練機關提供,並應於調訓通知內��明是否提供膳。

2.參加訓練或講習,包括行程及訓練期間,訓練機構已提供膳宿者,僅補助往返交通費,訓練機構確未提供膳 宿者,受訓人員之服務機關得衡酌實際情況,參照『國內出差旅費規則』之規定,核給往返交通費、住宿費及按膳雜費之二分之一支給膳費。

3.奉派以公假登記參加之各項研習會、座談會、研討會、檢討會、觀摩會、說明會等有關往返交通費及膳宿費 均比照前述原則辦理。

以上均追溯自八十八年十一月一日起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