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家機關差旅費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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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等級 |
簡任級人員 (第十級至第十四職等) |
薦任級人員 (第九級職等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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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 稱 |
校長、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處、室、館、中心、系等單位主管 | 講師、助教、各單位一級主管、 研究助理 | |
交通工具(交通費) |
國光號/自強號 |
國光號/莒光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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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住宿費(新台幣) |
1,600(註3) | 1,400(註3) | |
每日膳費(新台幣) |
550元(110元/220元/220元) |
500元(100元/200元/200元) | |
1. 學校的專任教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支領薪點達475(含)以上,比照簡任級 人員(第十級至第十四職等);支領薪點475以下 ,比照薦任級 人員(第九級職等以下)標準。
2. 研究助理比照薦任級人員(九職等以下包含雇員)。
3. 每日住宿費應檢據核實列支,未能檢據者,按二分之一列支。
4. 膳費依「各機關派員參加各項訓練或講習支報費用標準」及其相關規定停止適用後之補充 規定,折半採計。
5.出差人申請差旅費需於支出憑證類存單(代傳票)之受款人簽章處補簽名或蓋私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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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 本表自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九日起生效。本表依據行政院主計處第00516號函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