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人士至本校講學領取各類所得應注意事項
為配合國稅局規定自
93年1月1 日起,來台之外藉人士學者,因講學或取得各類所得之所得人,
務必提供該外藉人士之
統一證號
,因此各系所單位若有聘請外藉人士至本校演講或提供勞務,請務必附上該外藉人士之居留証影本或統一証號,否則不得申請該外藉人士之任何所得。
一、
統一證號
計有十個欄位,前二位為英文字母,後八位為阿
拉伯數字
,若外藉人士所持有之居留證件非為十碼之編號,應洽下列單位申請填註新編號:
1. 外僑居留證、永久居留證:各縣市警察局外事科(課)。
2. 臺灣地區居留證、居留入出境證、旅行證:入出境管理 局及其各地服務處。
二
、若無居留証之外籍人士,請檢附護照正(
影)印本
+本人(若
本人無法親自請代理人備委委託書
),請至
各縣市警察局外事科(課)辦理。
三
、若為大陸人士之學者,請檢附旅行証許正(影)印本該學
者┼本人(本人若無法親自到者,請代理人備委託書)┼備註說明此人來台講學,本校需代辦扣繳,則需統一証號後加附回郵信封,至台中入出境管理局辦理。
統一證號簡介
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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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號碼為當事人在中華民國註冊登記之「身分統一編號」,一人一號,終身使用。配賦後,即使轉換居留身分,仍沿用該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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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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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請依親團聚及從事高科技之大陸人士
(發給「臺灣地區旅行證」)。
2、申請臺灣地區居留證、居留入出境證之在臺無戶籍本國人。
3、申請外僑居留證、永久居留證之外國人。
4、未曾取得前述機關所發證件,而有向中華民國政府報稅需要之已入境外國人或在臺無戶籍本國人
(發給「中華民國統一證號基資表」)。
5、持外交部核發駐華官員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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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發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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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請上述1-3項證件時,由主管機關逕行配賦。
2、如為第4項、第5項情形者,由當事人或被委託人檢附護照或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件,逕向當地警察局外事科
(課)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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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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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目前所持有之居留證件非為十碼之編號,應洽下列單位申請填註新編號:
2、辦理居留、健保事項及報繳稅款時,均應檢附該證號之相關證件影本,以利審查。
3、扣繳義務人填報上述身分所得人扣繳憑單、股利憑單及其他課稅資料,均應填寫本項證號。
4、持有居留證或旅行證者,自居留滿四個月應參加健保,但合法之受雇者,自受雇日加保。
5、當事人個人身分資料如有變更,應向證件核發單位申請變更登記。已參加健保者,亦應向健保局辦理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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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單位:內政部警政署
協辦單位:入出境管理局、財政部賦稅署、中央健康保險局